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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买车险就出事故,“次日零时生效”是保险公司的免赔理由吗?

发布时间:2024-01-23 浏览量:4

 

作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
 

 

刚买车险就出事故,“次日零时生效”是保险公司的免赔理由吗?

 

车险缴纳保费后,行业惯例保单次日零时“生效”,但在缴纳保费到次日零时的时间段内发生事故,投保人能否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呢?

某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在保险公司为其名下一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三责险及车损险,其中三责险金额为100万元(含不计免赔),车损险金额为18.25万元。公司缴纳保险费后,保险公司生成电子保险单,保单生成时间为2021年1月4日15时40分06秒,保单显示保险期限自2021年1月5日0时至2022年1月5日0时。2021年1月4日17时30分左右,秦某驾驶该车辆与徐某驾驶的车辆碰撞,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秦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徐某驾驶的车辆产生修理费用为6万余元,秦某驾驶的车辆产生维修费用为1万余元。保险公司对车辆维修发票、清单及公估报告均不持异议,但认为保险事故并非发生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拒绝理赔。某公司遂诉至崇川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保险人主张不符合承保条件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保险公司对已经接受了某公司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的事实予以认可,之后保险公司已经作出了承保的意思表示,根据上述规定,航运公司有权请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对某公司的诉请予以支持,判决保险公司向某公司赔偿保险金7万余元。双方均服判息诉。法官说法交完保费便认为保险合同生效是普通保险消费者的正常认知,很多保险公司以行业惯例为由将起保时间定为次日零时,致使投保人在缴纳保费到起保时间段可能获得期待利益的权利丧失,保险人也在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后的一段时间内规避了保险责任,这种行业惯例不仅不能充分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也使得投保人、事故受害人及保险人三者利益都不能兼顾,与保险法立法宗旨相悖。简而言之,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尚未开始,保险事故发生,若保险公司已经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就有权请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